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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上风清
江上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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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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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太懒了,什么也没留下。
Ta的动态
江上风清
2025-12-16 19:49:23
对主题
《《我爸攥着59年判决书闭眼:62年清白,求您帮他赢过1份假文件》》
进行了回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七大致命违法情形
关联文件:云阳县人民法院(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1964年4月17日作出)
核心结论:262号复核意见书存在“编造事实、曲解司法、隐匿证据、违法适用依据”等七大违法情形,且与生效刑事判决书直接冲突,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违法情形
1:编造犯罪关联,直接篡改生效刑事判决的主体认定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1963年12月18日,申请人因破坏军人婚姻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准再犯,后申请人离开该粮站”,将刘美祥列为“破坏军人婚姻案的责任主体”,以此合理化粮站清退行为。
2.铁证反驳(以(63)南刑字第30号判决书为核心)
云阳县人民法院(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明确:
○破坏军人婚姻的唯一责任主体是被告柯发政,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美祥属于“关联人员”,仅被“严肃批评教育”,未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主体,也无任何处罚性结论。
262号意见刻意混淆“关联人员”与“违法主体”,直接篡改刑事判决的核心主体认定。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诉讼法》(2004版)第五十四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同时违背“行政行为应以生效司法文书为事实依据”的基本行政法理。
2:颠倒时间顺序,掩盖“未审先判”的程序违法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将粮站清退时间表述为“法院判决后申请人自行离开”,暗示清退行为合法。
2.铁证反驳
○(63)南刑字第30号判决书的作出时间为1964年4月17日;
○云阳县南溪粮站清退刘美祥的时间是1963年4月(原出纳孙树英证言、粮站工资台账佐证),早于判决生效时间1年。
262号意见通过颠倒时间顺序,掩盖粮站“未审先判”的违法清退行为。
3.违法依据
违反《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九条“复核机关应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属于“故意隐瞒程序违法事实”的程序失职。
3:隐匿干部档案,编造“临时雇请人员”身份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依据申请人最后工作的云阳南溪区粮站花名册的记载,申请人也系雇请人员”,否定刘美祥的干部身份。
2.铁证反驳
云阳县档案馆《南溪区粮站1963年财贸职工登记花名册》明确记载:
“刘美祥,岗位:粮点管理员,月工资:18元(注:出纳员证明实发24元,含干部岗位津贴6元),调整安排意见:提为干部。1962年3月至8月担任粮点负责人长达半年之久。
262号意见刻意隐匿该档案,编造“临时雇请”的虚假身份。
3.违法依据
违反《档案法》(1987版)第二十四条“隐匿、伪造档案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违反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合法性要件。
4:漠视扣薪新证据,拒绝核查即剥夺劳动报酬权
1.262号意见错误处理
对刘美祥提交的“原粮站出纳孙树英《关于扣缴工资的证明书》”(证明1963年4月被强行扣回48元工资),仅以“粮站无记录”为由驳回,同时以“身份不成立”为由拒绝补发劳动报酬。在云阳县信访办的复核意见“......要求对其按国有企业正式工人连续计算工龄或作退休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还刻意追加表述为“现申请人要求恢复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身份、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补办有关退休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不能支持”!
2.铁证反驳
○孙树英证言:“刘美祥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工资已发,2-4月工资未发”;
○《劳动法》(1994版)第五十条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动即享有报酬权”,刘美祥1963年2-4月的劳动事实有粮站《值班记录》佐证。
3.违法依据
违反《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应核查”,同时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曲解政策文件,否定咸池铁厂的国营属性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引用1991年万县地区劳动局《关于印发我区大办钢铁时期铁厂企业名单的通知》,称“云阳国营铁厂仅江口铁厂,申请人称咸池铁厂是国营企业无依据”。
2.铁证反驳
○1957年《四川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国营企业由地区工业局审批确权,劳动局仅负责用工登记”;
○1958年万县地区工业局《关于设立咸池铁厂的批复》明确咸池铁厂为“国营企业”,刘美祥任车间主任的记录载于《咸池铁厂干部花名册》。
262号意见混淆“确权主体”,用劳动局的“补登名录”否定工业局的“确权批复”。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违法行政行为。
6:未听取信访人陈述,违背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
1.262号意见程序缺失
意见全文未提及“听取刘美祥陈述事实、质证证据”的过程,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的结论。
2.法律要求
《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九条明确“复核机关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此为行政复核的强制性程序义务。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
7:违法设定“终结意见”,剥夺合法救济权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实质剥夺刘美祥的后续救济权利。
2.法律冲突
行政行为的“终结效力”以“行为合法”为前提,而262号意见本身存在多项违法情形,无权设定“终结效力”;同时《信访条例》(2005版)未赋予复核意见“绝对终结”的权利,信访人对违法复核意见仍享有救济权。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诉讼法》(2004版)第四十一条“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属于“剥夺公民救济权”的违法情形。
二、最终结论
《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复核意见书》与生效刑事判决书直接冲突,且存在“事实造假、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等七大违法情形,完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该复核意见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对刘美祥的信访事项重新开展实质核查。
江上风清
2025-12-16 01:45:19
发表了新主题
《我爸攥着59年判决书闭眼:62年清白,求您帮他赢过1份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