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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攥着59年判决书闭眼:62年清白,求您帮他赢过1份假文件》

等级:1 级 江上风清
18天前 92

百度网盘:查看链接 提取码:7598

《我爸攥着59年判决书闭眼:62年清白,求您帮他赢过1份假文件》

各位网友,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刘小平,此刻我面前摆着两样东西:一样是1964年云阳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纸边磨出毛边,红漆公章晕开一小片;另一样是2006年的《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意见》,纸很新,却把我爸刘美祥的人生改得面目全非。我爸走了半年,临终前攥着那份旧判决书的手还在抖,嘴贴我耳边问:小平,我没做错事,对不对?”——今天我来替他等一句,求您帮我把声音传出去。

一、29岁那年雪天:法院还没判,他就被当罪犯赶出门

1963年,我爸29岁,是云阳县南溪粮站最年轻的干部。这话不是我吹,云阳县档案馆《南溪区粮站1963年财贸职工登记花名册》上,刘美祥三个字旁边,经办人刘云魁的蓝黑钢笔字写得清清楚楚:粮点管理员,月工资18元(出纳员证明实发工资24元,其中干部津贴6提为干部”——那行字旁边,还盖着粮站的红圆章,章油渗进纸里,几十年都没褪。

变故是塔棚公社岩弯大队农民柯发政闹出来的——这份(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白纸黑字写着,柯发政1961年刚当上生产队长,转年就因盗窃私分600斤谷子、160斤包谷被撤职,可他转头就犯下了破坏军人婚姻罪。他抛弃发妻后,勾搭上现役军人郑和民的未婚妻龚兰英,长期通奸致使对方受孕,为了掩盖丑事,竟通过熟人朱兴奎将龚兰英给了我爸。我爸那时一门心思扑在粮站工作上,根本不知其中隐情,只以为是同事介绍的对象,稀里糊涂被卷进漩涡。直到法院传他做笔录,他才知道自己成了柯发政的挡箭牌1964417日判决书下来时,我爸特意跑20里路去取,回来举着纸浑身发抖地笑:你看,法院写着刘美祥无违法参与行为,严肃批评教育后’”——那页纸我现在还留着,无违法三个字被他用拇指摸得发亮,边角都起了毛。

可早在判决书生效前整整一年,1963428日,粮站站长刘云奎就堵在我爸办公室门口,连解释的机会都不给:你被清退了,明天就搬走。我爸急得拍桌子:法院还没判!我根本没做错事!站长只丢下一句上面说的就转身离开。当天下午,出纳孙树英红着眼圈来扣工资,塞给我爸一张纸条,上面是她歪歪扭扭的字:领导逼我收你48元工资(12月、1月两个月),不然就扣我工资”——这张纸条现在还在我手里,孙阿姨的笔迹洇成了淡褐色。后来我查到粮站财务台账,果然写着“428日收回刘姓职工工资48,可明明我爸还在正常上班,所谓清退全是柯发政为脱罪找人运作的栽赃手段。

搬离那天飘着雪,我爸抱着铺盖卷站在粮站门口,雪粒子打在脸上。他对着办公楼喊:我刘美祥没做错事!喊声被风吹散,只有传达室的大爷朝他叹口气,递了杯热水。后来他跟我说,那杯水凉得特别快,就像他手里的饭碗。

二、2006年的1份假文件,把清白砍成黑历史

1982年到2006年,我爸跑了24年信访。他不图补发工资,就想让粮站、让信访办说一句你当年没做错。那些年,他不知磨破了多少双鞋子,后来腿不行了,就拄着拐杖跑,信访办的门槛都快被磨平了。20064月,重庆市信访办终于给了回复——《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意见》,我爸捧着文件读,手越抖越厉害,最后哇地一声哭了:他们怎么能瞎写?

这份文件像一把刀,三刀就把我爸的人生劈碎了:

第一刀,改罪名——明明法院判无违法,它偏写刘美祥因破坏军人婚姻被清退,把证人写成了罪犯;

第二刀,改身份——档案馆花名册写着提为干部,24实发工资,它硬说临时雇请人员,月工资18,连6元干部津贴都给抹得干干净净;

第三刀,改履历——我爸1958年在国营咸池铁厂当车间主任,1958年万县地区工业局的批复清清楚楚写着咸池铁厂为地方国营企业,云阳县工业局花名册还有他的任职签字,可这份文件却说咸池铁厂是集体企业,刘美祥非国营职工

最让人心寒的是,我爸把孙树英的扣薪纸条、档案馆的花名册复印件全交上去了,可262号意见里只轻飘飘写了一句粮站无相关记录。我们去问信访办的人你们查过档案馆吗?,对方头都不抬:文件就这么定的。”——合着我爸跑了24年,交的全是空气

三、中央督办都没用?62年的公道,被“3天流程堵死

我爸从29岁等到92岁,眼睛花了就用放大镜看档案,耳朵聋了就扯着嗓子跟信访办的人说。20225,我们把材料递到中央巡视组,工作人员看完判决书红了眼,说这案子我们管,一定交办结果苦等半年,等来的是云阳县发改委一份满是错别字的忽悠文件;20259又向中央来重庆市的巡视组递交了申请,同时向国家信访局提交了《重启申请》——我以为,中央和国家的督办,总能给我爸一个说法。

可我等来的,是一场比假文件更荒唐的流水线操作

1018日,国家信访局系统显示已转交重庆市信访办

1020日,重庆转云阳,连24小时都没到;

1021日,才3天!云阳县发改委直接给我寄来《不再受理告知书》,理由还是那句依据262号复核意见,不予受理

我打电话质问,一个同志不耐烦地说:巡视组还有别的要紧事,你这先放放。”——我爸的一辈子,在他们眼里就不是要紧事?中央的督办,在他们这儿就成了挡箭牌

2025225日,我爸走了。他床头堆着一摞信访材料,最上面的262复核意见被他撕出了一道口子,下面压着的判决书却平平整整。弥留之际,他攥着我的手说:小平,党和国家的规矩,是不是到不了云阳?我攥着他冰凉的手,说能到,一定能到”——可我现在怕了,我怕我骗了他。

四、求您帮个忙:让92岁的他,别带着委屈下葬

今天我把这些发出来,不是要撒泼,是想求屏幕前的您,帮我做3件小事——这是我爸62年的清白,也是我对他的承诺:

1. 帮我转发+@:请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国家信访局 @重庆发布 @云阳发布,问问他们:1份造假的文件,凭什么压过1份生效的判决书?中央的督办,凭什么变成纸面流转

2. 帮我留句言:哪怕只写帮顶”“求公道,也能让更多人看到——让云阳的同志知道,老百姓的冤屈,不是捂就能捂得住的;

3. 帮我扩散证据:我把所有铁证打包在了百度云(链接:通过网盘分享的文件:刘美祥冤案核心证据包.7z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a4qf_P9bddVgJ-k8yZh4vg?pwd=7598 提取码: 7598

--来自百度网盘超级会员v9的分享),里面有判决书扫描件、档案馆花名册照片、孙阿姨的证言——欢迎所有人查档验证,我没说一句瞎话。

我爸等了62年,没等到那句你没做错。现在他躺在土里,我替他等。麻烦您帮我把声音传得远一点,再远一点——让他在天之灵知道,他的清白有人记着,他等的公道,有人在替他要。

谢谢每一位帮顶的朋友,谢谢你们让我知道,我不是一个人在扛。

我爸等了62年没等到的公道,我想替他等下去。麻烦看到这篇帖子的朋友,帮我顶一顶——让我爸在天之灵知道,他没做错事,有人记得他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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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级:1 级 江上风清 楼主 17天前 只看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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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七大致命违法情形
    关联文件:云阳县人民法院(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1964年4月17日作出)
    核心结论:262号复核意见书存在“编造事实、曲解司法、隐匿证据、违法适用依据”等七大违法情形,且与生效刑事判决书直接冲突,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违法情形
    1:编造犯罪关联,直接篡改生效刑事判决的主体认定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1963年12月18日,申请人因破坏军人婚姻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准再犯,后申请人离开该粮站”,将刘美祥列为“破坏军人婚姻案的责任主体”,以此合理化粮站清退行为。
    2.铁证反驳(以(63)南刑字第30号判决书为核心)
    云阳县人民法院(63)南刑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明确:
    ○破坏军人婚姻的唯一责任主体是被告柯发政,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刘美祥属于“关联人员”,仅被“严肃批评教育”,未被认定为违法或犯罪主体,也无任何处罚性结论。
    262号意见刻意混淆“关联人员”与“违法主体”,直接篡改刑事判决的核心主体认定。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诉讼法》(2004版)第五十四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同时违背“行政行为应以生效司法文书为事实依据”的基本行政法理。
    2:颠倒时间顺序,掩盖“未审先判”的程序违法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将粮站清退时间表述为“法院判决后申请人自行离开”,暗示清退行为合法。
    2.铁证反驳
    ○(63)南刑字第30号判决书的作出时间为1964年4月17日;
    ○云阳县南溪粮站清退刘美祥的时间是1963年4月(原出纳孙树英证言、粮站工资台账佐证),早于判决生效时间1年。
    262号意见通过颠倒时间顺序,掩盖粮站“未审先判”的违法清退行为。
    3.违法依据
    违反《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九条“复核机关应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属于“故意隐瞒程序违法事实”的程序失职。
    3:隐匿干部档案,编造“临时雇请人员”身份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依据申请人最后工作的云阳南溪区粮站花名册的记载,申请人也系雇请人员”,否定刘美祥的干部身份。
    2.铁证反驳
    云阳县档案馆《南溪区粮站1963年财贸职工登记花名册》明确记载:
    “刘美祥,岗位:粮点管理员,月工资:18元(注:出纳员证明实发24元,含干部岗位津贴6元),调整安排意见:提为干部。1962年3月至8月担任粮点负责人长达半年之久。
    262号意见刻意隐匿该档案,编造“临时雇请”的虚假身份。
    3.违法依据
    违反《档案法》(1987版)第二十四条“隐匿、伪造档案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违反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的合法性要件。
    4:漠视扣薪新证据,拒绝核查即剥夺劳动报酬权
    1.262号意见错误处理
    对刘美祥提交的“原粮站出纳孙树英《关于扣缴工资的证明书》”(证明1963年4月被强行扣回48元工资),仅以“粮站无记录”为由驳回,同时以“身份不成立”为由拒绝补发劳动报酬。在云阳县信访办的复核意见“......要求对其按国有企业正式工人连续计算工龄或作退休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还刻意追加表述为“现申请人要求恢复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身份、补发应得的劳动报酬、补办有关退休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不能支持”!
    2.铁证反驳
    ○孙树英证言:“刘美祥1962年12月至1963年1月工资已发,2-4月工资未发”;
    ○《劳动法》(1994版)第五十条明确“劳动者提供劳动即享有报酬权”,刘美祥1963年2-4月的劳动事实有粮站《值班记录》佐证。
    3.违法依据
    违反《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新证据应核查”,同时违反《宪法》第四十二条“公民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曲解政策文件,否定咸池铁厂的国营属性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引用1991年万县地区劳动局《关于印发我区大办钢铁时期铁厂企业名单的通知》,称“云阳国营铁厂仅江口铁厂,申请人称咸池铁厂是国营企业无依据”。
    2.铁证反驳
    ○1957年《四川省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国营企业由地区工业局审批确权,劳动局仅负责用工登记”;
    ○1958年万县地区工业局《关于设立咸池铁厂的批复》明确咸池铁厂为“国营企业”,刘美祥任车间主任的记录载于《咸池铁厂干部花名册》。
    262号意见混淆“确权主体”,用劳动局的“补登名录”否定工业局的“确权批复”。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行政许可”,属于“适用依据错误”的违法行政行为。
    6:未听取信访人陈述,违背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
    1.262号意见程序缺失
    意见全文未提及“听取刘美祥陈述事实、质证证据”的过程,直接作出维持原处理的结论。
    2.法律要求
    《信访条例》(2005版)第三十九条明确“复核机关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此为行政复核的强制性程序义务。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
    7:违法设定“终结意见”,剥夺合法救济权
    1.262号意见错误表述
    意见称“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实质剥夺刘美祥的后续救济权利。
    2.法律冲突
    行政行为的“终结效力”以“行为合法”为前提,而262号意见本身存在多项违法情形,无权设定“终结效力”;同时《信访条例》(2005版)未赋予复核意见“绝对终结”的权利,信访人对违法复核意见仍享有救济权。
    3.违法依据
    违反《行政诉讼法》(2004版)第四十一条“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属于“剥夺公民救济权”的违法情形。
    二、最终结论
    《渝府信访复核字〔2006〕262号复核意见书》与生效刑事判决书直接冲突,且存在“事实造假、程序违法、适用依据错误”等七大违法情形,完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该复核意见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对刘美祥的信访事项重新开展实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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