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聘用争议,那可是麻烦事不少,就像一团乱麻,这涉及合同定性、工资规范等好多问题,真是让人头疼!下面咱就详细掰扯掰扯。
合同起始
2003 年4 月1 日,这日子可记得真真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下了《律师聘用合同》。签完合同之后,申请人马上就到被申请人那上班去了,主要就负责办理主任交代的法律事务。这一来二去的,谁能想到后面会出那么多事?就这么开始工作了,谁承想还有一堆矛盾在等着!
争议性质

这可是一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纠纷案件,为了支付工资、转离事务所这些事闹腾起来的。这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啥?就是律师聘用合同该咋定性,还有律师工资怎么规范。这俩问题要是解决不好,那纠纷就别想消停!
合同定性难点
这律师聘用合同能不能算使用我国《劳动法》,这真是一个让人抓破脑袋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啥也没明确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的合同在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里。关键就是得弄清楚律师事务所到底算是啥组织,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这可真是一团迷雾!
学界和业界争论

这合同定性能否适用 《劳动法》 的事,可在法学界和律师界引发了大争论。大家那也是各执一词,就想要把这个问题搞明白。从现在的法规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能不能算劳动关系,还得分情况说。要是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那聘用合同就有点劳动合同的性质。
工资规范痛点
实践中,律师和事务所签有报酬协定,有薪金制的,也有提成制的,报酬多少就看双方咋协商的。问题是现在律师服务收费太没制度了,要解决这个就得加强制度化建设。得结合服务行业的统一性和事务所的能动性,不同案件不同计费方式,这样当事人才会觉得收费公平合理!本案里,事务所合同里写的工资支付方式根本没起作用,自己还随便改,申请人能不有意见?
不同性质的影响

律师事务所性质不同,那和律师关系的性质也不一样。工资纠纷那是最多的,问题就是该咋定性。这就得看现在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形式和法律定性。像申请人和有些案件当事人自行接洽,还自己收服务费,这可不就引发大分歧。
大伙说说,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咱该怎么平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才好?觉得文章有用的,就点个赞、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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