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都市阳光和苑二次供水改造前,业主水费由物业代收,标准为 2.95 元 / 吨,每月常规公摊电费约 10 元 / 户,未单独列明水泵加压电费项。
改造后,业主需向水务集团按 2.90 元 / 吨缴水费,同时仍需向物业缴纳 0.40 元 / 吨左右的水泵加压电费,且常规公摊电费未减少,实际水费合计达 3.3 元 / 吨。
此前与物业主任沟通,其称该加压电费由水务集团不予承担。现提出三点疑问:1. 水泵加压电费0.4元多每吨的标准未写入物业服务合同,收费依据是什么?为何未征求业主意见,合理性何在?2. 新增加压电费项目后,原有常规公摊电费为何未相应下调?3. 二次供水改造究竟是减轻百姓负担,还是增添民生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