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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学生一次关于自陷行为的讨论

等级:1 级 gulangya
2天前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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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学生放假在家,孩子又学法学,作为多年浸淫于法律的工作者,自然生出强烈的指导孩子学法的想法,恰是这样一次学习交流,与新近发布的第 48 批指导案例中第 268 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裁判要旨相契合1,为此将我们父与子谈话予以整理,是以为记。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种,而刑法是这种手段中最后的关卡,对一个人的影响最为深远,所以说刑法具有谦抑性。何为谦抑性,就是不到最后不出手,只有在民法、行政法不能充分有效规治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刑罚手段,在此意义上讲,刑法又称之为其他法律部门的保障法。

正是保障法的特性,所以学好刑法一定是在学好其他部门法的基础之上,不然对刑法各罪构成可能就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要对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课税前扣减费用等规定了然于胸,之后方可以对该罪各构成要件掌握精准。

学好刑法先要学好刑法总论,在此基础再学分则各罪,学习刑法要从理论到规则,理论可以深化对各罪构成要件的理解,理解规则如何这样规定、这样规定有何不足。

比如,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没有规定吸毒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不是刑法因此就对毒驾不管了?

法律适用中有一规则,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日常生活中,对一般人而言,吸毒是比饮酒更甚的一种行为,吸毒比饮酒更可能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饮酒尚入罪,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不是吸毒也应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吸毒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该罪不等于刑法对毒驾就放任不管。无论是醉驾或是毒驾,是均为原因自由行为,即犯罪的成立以犯罪人实现危害行为时具有意志自由和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刑罚要求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对于那些有意自陷精神障碍状态并利用这种状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缺乏意志自由,但该状态是行为自已原因造成的,在这个设定原因阶段具有责任能力,意志是自由的,因此对其构罪行为应承担刑责2)。

据此,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虽然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完全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

深入学习理论,是学习法学精进的方法途径。

注:(1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中国法院网

2)取自我2009读书笔记:该段文字摘自刘士心《中国刑 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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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1)
  • 等级:6 级 qf20089 1天前 只看Ta
    0 引用 2

    群体【自治】行为自古以来都存在,这就是今天的社会法治原始行为,只不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理念日益深化、细化,以达到社会和谐、社会成员个体的言论、行动在社会法律强制的框架下得到最大的自由度;
    不过,法律是公平的,但也不是对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公平的,这也是当下法律实施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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